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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行执准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与梁园区尚高卫浴销售中心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梁园区尚高卫浴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梁行执准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梁园区尚高卫浴销售中心。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园区尚高卫浴销售中心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案处字第13003号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姜继亮审判员  袁 媛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