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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向辉,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通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杰申请执行李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5年2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杰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