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建南与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南,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兰娣,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9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南。委托代理人胡国春。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鹏程。被执行人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娣。被执行人张兰娣。被执行人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建恩。委托代理人王超。申请执行人陈建南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威公司)、张兰娣、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能公司应给付陈建南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54万元;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对上述中能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476元。因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能公司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南价值21万元的银行本票一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达亿公司在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有保证金1183811.95元,本案已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南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建南,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的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建南以已与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赵达亿公司在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有保证金1183811.95元,本案已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建南以已与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鹏威公司、张兰娣、达亿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建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