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徐东芬与刘丽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芬,刘丽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徐东芬被执行人:刘丽人依据(2012)二鸭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东芬与被执行人刘丽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丽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二鸭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