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蒋进团与覃英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进团,覃英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蒋进团。被告覃英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进团诉被告覃英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进团以本案纠纷已庭外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进团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的权利,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进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进团负担。审判员 廖汉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陆仁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