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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