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