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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系雷、于彩芹诉被告石荣杰、冯焕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系雷,于彩芹,石荣杰,冯焕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三初字第159号原告:李系雷,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于彩芹,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系雷之妻。委托代理人:李系雷,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晖光路37-7号被告:石荣杰,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焕超,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石荣杰之妻。委托代理人:李风光,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系雷、于彩芹诉被告石荣杰、冯焕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系雷、于彩芹撤回对被告石荣杰、冯焕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