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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路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路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路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严阿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