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路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路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路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严阿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