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邱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被告: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雪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9月22日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4月15日生长女睢某甲;2011年12月29日生次女睢某乙。××××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0月25日邱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分居至今。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次女睢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长女睢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睢某辩称,被告睢某同意与原告王某离婚;长女现随被告生活,次女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次女,被告抚养长女,各自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睢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9月22日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4月15日生长女睢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12月29日生次女睢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曾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次女睢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长女睢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离婚,同意次女睢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长女睢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两个女儿,理应夫妻恩爱、和睦相处,共同稳定和睦家庭,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次女睢某乙由其抚养,长女睢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同意原告抚养子女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睢某离婚;二、长女睢某甲由被告睢某抚养,次女睢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尹风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