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建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建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建生,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释放,12月1日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建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安建生酒后驾驶晋A×××××号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迎泽桥东由北向南行驶至劲松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建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建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安建生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建生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安建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却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建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