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绪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功,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建,个体户。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赵霞名下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八一西街青年巷(产权证号为临房字地06004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赵霞名下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办新华西街南(产权证号为临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