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博康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真索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康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真索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博康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代理人汤奕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真索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吕志刚。原告博康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真索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代理审判员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