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牛金刚诉齐文礼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被执行人齐某,男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齐某买卖合同执行一案,齐某以履行(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