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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牛金刚诉齐文礼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被执行人齐某,男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齐某买卖合同执行一案,齐某以履行(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晋槐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