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红法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柴景云与李广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景云,李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红法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柴景云,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广忠,男,农民。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红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广忠所有的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