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徐某甲,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朱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无责任感,痴迷于网聊,打麻将赌博。被告婚后的一系列所作所为是对家庭及亲人极度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被告抚养,西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东边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徐某甲辩称,答辩人只是偶尔打牌不是经常性的,聊天也属正常,但原告要求离婚答辩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孩子,如果原告要房子就要抚养小孩,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现原告以被告痴迷网聊经常赌博,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徐某甲同意离婚。另查明,被告年收入近5万元,原告无固定工作,平时在家照顾孩子。双方婚后在盘城镇落桥村龙池组建有58.45平房一座。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因双方之子徐某乙平时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负责照顾,原告陈述被告有不良嗜好,故双方之子徐某乙已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被告收入状况徐某甲每月给付徐某乙抚养费1100元。关于财产分割,盘城镇落桥村龙池组58.45房屋一座,系原、被告婚后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29.225平方米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某与��告徐某甲离婚;二、双方之子徐某乙由朱某抚养,徐某甲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徐某乙抚养费1100元至徐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盘城镇落桥村龙池组房屋一座面积58.45平方米,朱某、徐某甲各占有29.225平方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慧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