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植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李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然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植友。申请人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31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