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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植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李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然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植友。申请人沧州超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31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