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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涂明会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亚森五金工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会,绵阳市涪城区亚森五金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涂明会,女,汉族,生于1972年,四川省安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亚森五金工具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涂明会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8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亚森五金工具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绵阳市涪城区亚森五金工具厂系胥晓强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胥晓强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亚森五金工具厂、胥晓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何炆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