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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杜学义与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中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义,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中医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泽商初字第00066-1号原告杜学义。委托代理人臧国振。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佘德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泽县中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东风东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义诉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中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学义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杜学义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鲍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