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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0号原告房某某,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北正镇。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北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滕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