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翠红与闫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红,闫林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王翠红。被告:闫林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红与被告闫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红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林玮的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红负担。审判员 孙昌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