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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翠红与闫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红,闫林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王翠红。被告:闫林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红与被告闫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红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林玮的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红负担。审判员  孙昌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