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穆桂英与李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秀英,李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穆秀英,女,生于1971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柯玉满,男,生于1957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文武,男,生于1951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穆秀英诉被告李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秀英于2015年4月1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穆秀英负担。审判员  铁存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