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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民初字第0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锋与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盐城申工电气机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盐城申工电气机机械有限公司,蔡红兵,唐善德,韩朝阳,唐如君,耿雅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0150-2号原告赵锋,个体户。被告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大兴居委会敬老院内。法定代表人唐如军,该公司总董事长。被告盐城申工电气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合顺村。法定代表人韩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红兵,职工。被告唐善德,职工。被告韩朝阳,职工。被告唐如君,职工。被告耿雅琦,职工。原告赵锋与被告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盐城申工电气机机械有限公司、蔡红兵、唐善德、韩朝阳、唐如君、耿雅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锋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锋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赵锋负担。审判长  潘高良审判员  王小萍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颜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