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卓与杨建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号申请人李卓,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建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卓与杨建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建明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齐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