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初字第6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辛��军与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鹏军,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886-1号原告辛鹏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增娣,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吴彦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诚,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红玲,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区。法定代表人马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刚,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谢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辛鹏军与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秀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董 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