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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马均范与秦伟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均范,秦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68号申请执行人:马均范,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秦伟强,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786号马均范诉秦伟强保证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秦伟强名下的房地产本院于另案正在拍卖,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秦伟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马均范人民币2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7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