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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家福与王钦忠、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福,王钦忠,黄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256号原告陈家福,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蔡友玳、林晶,系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钦忠,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黄美容,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毓玫,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被告黄美容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福与被告王钦忠、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福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美容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福撤回对被告黄美容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少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