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永成与刘张成、高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成,刘张成,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6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刘张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平,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永成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张成、高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张成、高平向李永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320元,执行费12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