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安徽铁鹏水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合肥维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81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安徽铁鹏水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维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15-1号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安徽铁鹏水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社区。被执行人合肥维度商贸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美菱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镇1010室。被执行人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南岗镇312国道北侧磨子谈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机构代码:0624819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750551.66元,诉讼费15927.5元,执行费19905元,总计1786384.16逾期利息(以1750551.66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750551.6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786384.16元及逾期利息(以1750551.66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750551.66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