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滕哓亮与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哓亮,赵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敖民初字第6295号原告滕哓亮,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赵国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滕哓亮与被告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给付利息2.28万元,本息合计8.28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从他人处借款。二、被告借款金额:6万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四、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赵国军于2013年4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六、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不存在。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未偿还。九、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债务人还款:原告称主张过多次,被告均未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赵国军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国军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按月利率20‰给付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2.2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国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滕哓亮款本金6万元、给付利息2.28万元,本息合计8.2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取935元,由被告赵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孟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