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诉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春敏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春敏,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春敏不服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对侵害人张智愚的相关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上诉人为残疾人,应对张智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张智愚进行治安处罚。本院认为,李春敏与张智愚发生纠纷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大光路派出所已对张智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苏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