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雨薇与祝军甫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雨薇,祝军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吴���薇。被执行人祝军甫。本院在执行吴雨薇诉祝军甫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雨薇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霸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万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