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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雨薇与祝军甫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雨薇,祝军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吴���薇。被执行人祝军甫。本院在执行吴雨薇诉祝军甫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雨薇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霸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万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