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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6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严迪明与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迪明,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6380号申请执行人:严迪明,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法定代表人:许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丁华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字第907号严迪明诉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严迪明人民币7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6300元、执行费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