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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强仁与被执行人邹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作出的(2014)水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邹某某存款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执行日期计算),执行费650.00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麒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