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祥平与夏启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平,夏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吴祥平,农民。被执行人夏启凤,农民。申请执行人吴祥平与被执行人夏启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同意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