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51号罪犯唐怡,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温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唐怡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怡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