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小群、张新杰、李文秀申请执行张治国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70号张治国:你(单位)与张小群、张新杰、李文秀交通人损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2008)站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群、张新杰、李文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小群、张新杰、李文秀支付赔偿款144507.45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222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