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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李四毛,张凤玲,李海雄,刘凤英,赵金山,邓成琼,周玉忠,徐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四毛,个体养殖户。被执行人张凤玲,个体养殖户。被执行人李海雄,农民。被执行人刘凤英,农民。被执行人赵金山,个体户。被执行人邓成琼,个体户。被执行人周玉忠,个体户。被执行人徐秀莲,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四毛、张凤玲、李海雄、刘凤英、赵金山、邓成琼、周玉忠、徐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金山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华海尚都12#1-1002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周玉忠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巷平房一套,产权证号:。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