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芦云华诉被告赵遂妮、芦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云华,赵遂妮,芦云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芦云华,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赵遂妮,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芦云红,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华诉被告赵遂妮、芦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云华撤回对被告赵遂妮、芦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云华负担。审 判 长 周雪平审 判 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