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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吴素华、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吴素华,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委托代理人:欧水平。被告:吴素华,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被告: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罗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吴素华、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判长  梁钊全审判员  左 斯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