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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马运中与张和军、郭长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中,张和军,郭长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08号原告:马运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和军,男,汉族。被告:郭长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中诉被告张和军、郭长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中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运中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