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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邱国明与杭州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明,杭州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3号原告:邱国明。被告:杭州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元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明诉被告杭州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国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7元,减半收取6023.5元,由原告邱国明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