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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潘松文与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松文,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潘松文。委托代理人曾锋、周振华,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从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松文诉被告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松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松文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松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潘松文负担。审 判 长 此   兴审 判 员 ��曾红球人民陪审员 韦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晓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