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27一28组。管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3号楼25层。负责人单正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鸣姝,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城东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