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清子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清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37号罪犯江清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高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清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已付201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江清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清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江清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清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九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给付附带民事赔偿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江清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清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