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陕西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分公司与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分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普化镇楸树庙村。负责人何梅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瞿田仓,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俭陆9号。法定代表人于昭,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分公司与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