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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5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强锋物资有限公司与李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强锋物资有限公司,李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09-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强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虎邱城北钢材市场A7栋7-8号。法定代表人胡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朝。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3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朝名下的桂A×××××号胜达小型汽车一辆。现该车已被本院执行拍卖并已成交,故应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并过户至买受人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朝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胜达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飞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