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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XX旭与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旭,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43号原告XX旭。委托代理人秦淇(受XX旭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瑞强(受XX旭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法定代表人张东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浩杰(受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780号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武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旭诉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无锡市行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趣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XX旭在其网站去哪儿网中购买酒店团购商品后,其冻结XX旭团购券的行为导致本案纠纷,本案应是XX旭与其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XX旭作为去哪儿网的用户,在注册时已同意遵守去哪儿网中公布的用户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趣拿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争议的是其向XX旭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且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行知公司与XX旭未建立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亦不应当依行知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诉讼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去哪儿网站上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载明:“去哪儿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内容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均归趣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去哪儿’)所有。如果您在本网站、去哪儿关联公司网站或其他去哪儿提供的移动应用或软件上,访问、预定或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您便接受了以下服务协议,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果您不同意以下任何内容,请立刻停止访问本网站或使用本网站服务”。同时,该协议还载明:“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趣拿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哪儿网站上的协议虽是单方要约行为,但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服务,便接受了该协议对发生争议的管辖约定。被告趣拿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予移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辰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