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2号原告:路某某,男,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董事长。被告: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世立审 判 员  王圣发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