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2号原告:路某某,男,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董事长。被告: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某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世立审 判 员 王圣发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