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孟××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孟××。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