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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孟××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孟××。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