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3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大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1日生有一子张小某。因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年龄、家庭环境及成长环境的差异导致其与被告婚后矛盾不断。被告所生孩子张小某现在已经4岁,但外貌体征与其和被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其认为并不是其的亲生子女。综上所述,现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张小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2008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了解充分,感情基础好,婚后生活也很幸福。近来虽然有些矛盾,但仅因双方经济上的原因,其深爱家庭,深爱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自由恋爱,于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31日生一子张小某。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协议书、婚姻保卫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勤于交流、善于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近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仍没有放弃和好的努力,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多进行感情沟通与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为 关注公众号“”